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现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2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6线1090km+200m处,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岗集医院医生对曹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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