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园**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晋L****0银灰色速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锦悦城西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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