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园**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晋L****0银灰色速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锦悦城西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