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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曹立娟)(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8********,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和疫情原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至2月19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本市温州城一区北门的公主岭农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用被害人张某某取款时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连续取款两次,分别为5000元、3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张某某于2019年10 月4日发现钱款被他人取走,随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传唤到案,现曹某某已返还张冠鹏的8000元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等情节,因而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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