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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曹铭磊)(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6****,汉族,本科在读,住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2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2时3分许,曹某某驾驶豫R****小型轿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老一高东边道路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曹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3.3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21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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