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某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曹某某不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冀B*****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开平区**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人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做出了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提出不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提出不起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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