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雪峰桥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曾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侦查机关扣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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