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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身份证号码5002221993********,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渝AN865A小型轿车,搭载朋友曾某甲从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行驶至南区路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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