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住深圳市南山区**社**栋**房,在深圳市**公司工作。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人曾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公司的同事,二人同住在深圳市南山区**社**栋**房**。2019年1月17日16时左右,邓某某与曾某某因厨房锅盖归属问题发生口角,之后发生身体冲突,期间曾某某将邓某某打伤。经鉴定,邓某某所受的损失为轻伤二级。
目前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曾某某赔偿邓某某17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