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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曾某甲)(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办******房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于2017年4月份,被害人梁某某以100万元价格与王某某购买了位于**村窦渡坡与原海康县**厂交界处一坐宅基地(占地面积180平方米),时至当年5月份的某一天,梁某某准备施工的过程中,曾某乙、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梁某某正建筑的宅基地系上坡南村的土地为由,便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黄某四、黄某五和黄某六、黄某七带领约30个村民到工地进行阻挠。经过梁某某与曾某乙等人协商,梁某某将30万元交给上坡南村作为补偿款。其中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上坡南村民小组集体帐户,10万元作为辛苦费交给曾某乙、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吴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黄某五、黄某七、黄某六、黄某四进行平分,每人一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家属积极退赃各自收取的一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曾某甲的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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