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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木哈买哈力·巴依木拉提)(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2216,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牛场牛队XX路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木某某2019年06月27日01时41分许,驾驶新无号牌小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吉尔格朗乡塔里木景区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到巩留县人民医院抽血。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16XX号】鉴定,在其送检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2mg/100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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