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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未检专用)(吴启翔)(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七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启翔,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院**系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启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启翔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以出售抖音公司发行的“抖音钻卡”的方式,骗走住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上方村锦南路129号的被害人张钦4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启翔主动退还被害人张钦4000元。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启翔主动向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学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钦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启翔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启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启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启翔自首、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启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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