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五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市*县*镇*村25号,现住汝州市*镇*村*组。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7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汝州市*线(关帝庙-戎南线X032)*镇*村路段由西向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的沈某甲驾驶的皖K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甲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都某然(女,2018年5月19日生,李某甲之女)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被害人系其亲生女儿,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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