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未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昌喜,曾用名无,男性,汉族,1979年12月0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912093030,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陇把镇吕良村民委员会曼线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昌喜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昌喜驾驶云NP5307号轻型自卸货车载乘客王祝英、陈以娜、陈以航从盈江县方向往陇川县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当行驶至S234线K138+900米处时,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造成陈以娜经送陇川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昌喜负有此事故全部责任;王祝英不负有此事故责任;陈以娜不负有此事故责任;认定陈以航不负有此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本院对被不起诉人陈昌喜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昌喜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陈昌喜的长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昌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昌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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