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路街**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0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汶上滨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湖大道北段杨店镇至陈堂线路口(陈堂桥西十字路口),与于明伦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后朱某某拨打120并报警,2019年5月14日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27日,朱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2019年5月28日朱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于某全等人,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朱某某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达成谅解协议,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19年10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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