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9********,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学校**,住大连市开发区**里**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5时38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F号的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白云隧道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电话传唤至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第三,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做不起诉处理,符合大连地区《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第四,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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