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楼**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H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号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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