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建平)(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南省攸县,家住湖南省攸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从萍乡市湘东区往安源区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320国道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大城红绿灯路段停车等红绿灯,在车辆起步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朱某某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1月15日,朱某某与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刘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朱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