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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彦邦)(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L****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区双拥路西向东行驶至平凉信息工程学校门前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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