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涉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绰号“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2018年12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0月2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该局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得知韩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广发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焦某某”等不利于焦某某的证言之后,立即转告给焦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遂指使朱某某找到韩某,让韩某提供书面证明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被韩某拒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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