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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文超)(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江西核工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AB****“凯迪拉克”小型轿车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江西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段时,轿车左前角与逆向停止在其前方的机动车道内、正在作业的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左前部发生碰撞,潘某某于事发当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2019年12月24日,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出具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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