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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1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县**镇**村**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1月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鲁LFR***号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线9km+600m处,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贾某某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投案。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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