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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民组。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汪某某,沿本市蜀山区小庙镇朱岗村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棵树村民组路口北侧时,因疏于观察,车辆侧翻入路边沟渠,致车内乘坐的汪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闻讯赶来的同村人员帮忙拨打了120急救及报警电话,朱某某本人一直留在事故现场等候。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6日刑事立案后,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案发后,朱某某、汪某某的两名子女出具了谅解书,对朱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朱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交通肇事案件,朱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为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避免对该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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