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时49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9Q****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街道**路与**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