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号。因赌博,于2020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建立微信群“**五决”,组织参赌人员林某某、严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手机棋牌软件上以平湖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收取“房费”的形式抽头获利61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1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