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号。因赌博,于2020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建立微信群“**五决”,组织参赌人员林某某、严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手机棋牌软件上以平湖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收取“房费”的形式抽头获利61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1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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