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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太慈镇******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2月8日被寄押于望江县看守所,同月12日由庐江县公安局带回,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8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安徽徽爵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庐江县碧桂园三期4号、15号楼栋瓦工工程施工,工程施工人为朱某甲。工程停工后,安徽徽爵建设有限公司将全部工程款结算,但朱某某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仍欠工人工资十一万余元;经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责令支付工人工资指令书后,朱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2月15日,朱某某将欠付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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