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庄**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家园*栋**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同事殷某某等人在枞阳恒辉置业有限公司食堂吃饭并饮酒,当晚20时57分,朱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路与旗山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拦停,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0.2mg/lOOml。民警依法将朱某某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备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O3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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