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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