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号**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线管所地段时被例行查控的交警查获。经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朱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mg/dl。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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