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由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川S5Y***号小型汽车搭载李春季从达州市达川区华康医院往达川区三里坪街方向行驶,即日21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达川区南滨路二段通川桥南头桥下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同日21时31分许,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交警对朱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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