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Q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场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2月2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