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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虎牛)(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性,1973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73022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柏树镇张湾村胜利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饮酒后驾驶甘L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泾土路由西向东行驶前往崇信县城,当车辆行驶至柏树乡闫湾村七社高庄街道与白家洼交叉路口向西100米处时,与路边行人张**发生碰撞,致朱**、张**受伤,甘L6****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18时17分张**向崇信县公安局报警,接警后崇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在对朱**伤情进行调查时办案民警发现朱**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立即依法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经鉴定朱**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46.3mg/100ml。

本院认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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