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3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中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2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未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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