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刘解军,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三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三佰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T1156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湖南段2195km+790m(北往南)处超车道时,因李三佰在长时间未正常休息、身体极度疲劳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致使其驾驶车辆偏移行驶车道,以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追尾碰撞前方行车道上由驾驶人牛贺宗驾驶的翼FL0647(牵翼FMF34挂)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粤T1156S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迪洋及袁苏当场死亡,以及邓美兰、李振华受伤。经高警局邵阳支队塘渡口大队认定,李三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三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三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毒品检测报告、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2、证人牛贺宗、李秀贞的证言;3、被害人邓美兰、李振华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三佰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三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二死者系被不起诉人的近亲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三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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