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20时许,驾驶辽A****P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票市北塔子镇翟家营村路段时,将公路上的行人解从树撞倒,致解从树当场死亡,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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