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平安**公司**,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Z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富民街公铁桥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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