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凤台县毛集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侯审,2020年4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21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毛集区中梁大道与兴湖路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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