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6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许,在乾安县县医院南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与王某某别车一事发生口角。李某某持铁锤将王某某面部打伤,致王某某头皮挫伤、右眼眶多发骨折、右颌窦窦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一)书证;
(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
(四)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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