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751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方城县杨楼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7时许,李某酒后驾驶浙K771L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方城县古庄店乡运河桥西200米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李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5.7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9.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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