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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付同)(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息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S*****号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罗山县**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当日,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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