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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伟)(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村,现住离石区***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晋J****3号奥迪牌轿车行驶至离石区滨河南路开心宇超市附近路段时时将护栏碰撞,致车辆以及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63mg/100ml。

2020年2月24日李某甲到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科投案。

2020年3月3日经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李某甲赔偿山西******有限公司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损失;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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