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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佳俊)(公开版)_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是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现居住于山西省平陆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平陆县圣人涧镇寨头村,因其父母与伊某某家人前期因琐事发生厮打,于是李某某与被害人伊某某也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被害人伊某某的右眉骨处咬伤。经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伊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30日,李某某家人与被害人伊某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伊某某家人28000元,伊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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