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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佳)(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建昌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7时许,李某驾驶辽P*7*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昌县雷家店乡冰沟村屈杖子路段时驶入左侧路面,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颜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驾驶人颜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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