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5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周家镇**,退休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6日0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赛克牌”粉红色三轮电动车沿正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正长公路38km+310m处,将站在路边的葛某某撞伤,车辆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分别拨打120和110报警,救护车赶到现场,李某某和葛某某家属跟随救护车将葛某某送往正宁县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08月26日葛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8月27日李某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等费用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5802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三轮电动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车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时,三轮电动车行驶速度范围约为34km/h-36km/h。
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李某某对伤者葛某某积极施救,葛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某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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