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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俊)(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高中文化,辅警,现住长丰县****街道(户籍地址长丰县******组)。被不起诉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所有的皖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沛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丰县**乡**社居委**组路段时,碰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致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部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后被口头传唤到案,无逃逸行为。

2019年6月28日,李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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