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山西省介休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8日20时17分,李某某驾驶晋KEY5**号小型轿车由玉华煤矿龙王沟去焦坪街道途中,行至焦坪街道前卫处时,接受交警检查,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金锁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检测,结论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李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17.27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判定,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加之其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其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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