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7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芜湖市**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芜湖市鸠江区**镇**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6****号小型汽车,沿芜湖市弋江区**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