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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军)(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驾驶辽N****7号重型平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李青民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青民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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