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军)(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001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城**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轩兴四路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