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0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XXXXXXXXXXXX,回族,初中,裕民县国医堂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九师塔城垦区哈拉布拉镇XX团X连,住裕民县XX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裕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裕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裕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5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新G5521J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裕民县友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香园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10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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