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19日之间,阜新市细河区***北门西30米早市摊位制作、出售油条、豆浆、豆腐脑等早餐食品,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含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经检验鉴定其制作、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范围,为不合格食品,足以造成人体损害。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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